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鸡梨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梨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尹某某为了去韩国打工委托许某某(已死亡)为其办理了假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户口,又利用该假户口办理了假的名为“李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再利用该假身份证在鸡西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了名为“李某某”的假护照。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上述证件分别于2009年2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先后三次往返韩国。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所持的名为“李某某”的假护照被延吉边防检查站收缴并被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主动到梨树街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尹某某辩称,其利用假证件往返韩国,主要原因是家庭生活困难,想去韩国打工赚钱。其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尹某某为了去韩国打工委托许某某(已死亡)用虚假信息为其办理了假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户口。2006年,被告人尹某某又利用该假户口办理了假的名为“李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230305196810074078),再利用该假身份证在鸡西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了名为“李某某”的假护照。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上述证件分别于2009年2月5日至2010年7月26日在沈阳出境、大连入境;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3日在大连出境、大连入境;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4月5日在大连出境、延吉入境。总计往返韩国三次。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所持的名为“李某某”的假护照被延吉边防检查站收缴并被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主动到梨树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被告人尹某某真实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李某某”虚假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延吉边防检查站延公(行)罚决字(2013)0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偷越国境三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尹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元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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