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梨法执字第68-1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义,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梨树区个体饭店业主,住梨树区矿办委。身份证号:230303197310244319。

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双胜家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振义履行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216175.5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执行员  卜奎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孟丽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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