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

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本金17800.00元、执行费167.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梨树区农林水牧局经管站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梨树区农林水牧局经管站的存款178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审判长  刘峻峰

审判员  朱富修

审判员  聂孟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丽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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