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行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宝泰大药房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宝泰大药房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鸡国土征字2015(梨)第15号征收令,通知被执行人单位于2015年4月27日前缴纳土地使用费用2200.32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征收令的要求按时履行。本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宝泰大药房行政征收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广胜
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
代理审判员 高洪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