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法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纪修贵,男
被执行人刘传文,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刘传文应向申请执行人纪修贵履行的执行款1816.6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执行员 卜奎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