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法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白利军,男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王国栋应向申请执行人白利军履行的执行款5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执行员  卜奎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孟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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