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柴国,男
被执行人鸡西煤业穆棱多种经营公司北山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奋斗委。
被执行人于录,男
被执行人东杰,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国申请执行鸡西煤业穆棱多种经营公司北山煤矿、于录、东杰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国向本院申请标的121826.0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柴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本案请求法院执行100000.00元,余款放弃,申请执行人柴国已收到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梨法执字第29号案件,执行终结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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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峻峰
审 判 员 卜奎林
代理审判员 张伟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