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行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南凤煤矿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鸡西市梨树区南凤煤矿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鸡国土征字2014(梨)第5号征收令,通知被执行人单位于2014年6月28日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年租金和土地复垦费,合计112447.00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征收令的要求按时履行。本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鸡西市梨树区南凤煤矿行政征收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广胜
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
代理审判员 高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