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行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鸡西市振兴矸石砖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西市振兴矸石砖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梨人社监罚字(2014)4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经本院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西市振兴矸石砖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广胜
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
代理审判员 高洪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