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行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鸡西分公司平岗煤矿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鸡西分公司平岗煤矿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鸡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决定书的要求按时履行。本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鸡西分公司平岗煤矿行政处罚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广胜
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
代理审判员 高洪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