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朱君成,男
被执行人张志海,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君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海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君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梨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本金11500.00元、执行费72.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张志海在梨树区穆棱矿七井工资6084.00元。被执行人张志海现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终结(2014)鸡梨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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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峻峰
审判员 朱富修
审判员 聂孟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