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51-3号
申请执行人魏明华,男,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城区银路145-9号。
被执行人赵文广,男,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区向阳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姐姐赵文艳以被执行人的名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7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7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同意本案结案,本案免收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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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峻峰
审 判 员 卜奎林
代理审判员 张伟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