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梨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

被执行人,王小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梨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峻峰

审判员  卜奎林

审判员  朱富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丽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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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