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行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梨树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梨树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鸡国土资执字(2013)第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经本院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梨树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行政处罚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广胜

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

代理审判员 高洪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