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姚秀亭,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长征委11组。

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鸡恒路东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35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姚秀亭履行的执行款76055.6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执行员  卜奎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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