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恒新,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梨树区河西村1组。身份证号230305197204175412
被执行人张春生,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梨树矿选煤厂工人,住梨树区梨光小区18单元502室。身份证号23030519660530501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张春生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恒新履行的执行款3257.1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
执行员 卜奎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