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于永照,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双胜村。
被执行人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世纪花园1号楼5单元802室。
于永照申请执行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于永照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梨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卜奎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云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