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姚国还
被执行人李宪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国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宪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宪一经营煤矿生产设备及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金1975680.00元,执行费22157.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梨法执字第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奎林
审判员 朱富修
审判员 聂孟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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