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梨法执字第1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梨树分局,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强
被执行人邵春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梨树分局申请执行邵春祥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执行依据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4)梨商督字第56号支付令,执行标的508.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梨树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但就实体权利不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2014)梨商督字第56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峻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