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温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艳、人民陪审员张福田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孟华担任记录,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5月4日是公告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诉称,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均无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
被告李某未应诉,亦未提出抗辩。
原告温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欲证实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2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鸡西市公安局梨树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欲证实被告李某于2011年3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
经审查,原告温某所举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且被告李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温某的陈述和应予采信的证据,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2月3日在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李某于2011年3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为此,温某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经两年以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温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温某虽主张其与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存款,但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婚前婚后财产情况,故本院暂不予认定,待双方发生财产争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缺席判决:
准予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歧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福田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孟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