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底,浙江慈溪的范女士将自己的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个女儿今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均摊当年花费的2万余元及往后新产生的医疗费、去世后的丧葬费等。
据新闻报道,范女士先后存系两段婚姻,生育两个女儿芳美和丽英,结束第二段婚姻后,范女士一直一人生活。2016年这一年里,她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肝囊肿等疾病先后在慈溪、宁波、杭州等地医院住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去2万多元。眼看自己多年的积蓄要花光了,身边又无人照顾,范女士提出让两个女儿为她养老,两个女儿均以范女士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范女士,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编者后记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范女士现已年满60周岁,身患多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范女士作为两被告的亲生母亲,尽管在两人的成长过程中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但鉴于范女士的状况,两被告作为其亲生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赡养关系、抚养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本案中,范女士在其女儿未成年时未尽抚养义务,但是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并非对等交换义务,而是在血缘基础上的扶助、赡养义务。
从道德意义上讲,范女士的两个女儿,在其母亲年老体衰,无生活能力的时候,应该提供救助。从法律角度看,基于保护弱者的救助义务。
如果将抚养与赡养义务看成是一种可交换的对等义务,那么亲情关系、血缘关系将被无情的看做是一种权利交易,这不符合道德要求及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