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设置佛堂诈骗钱财 老板和三名假和尚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13 11:13:53


日前,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僧人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潘某、殷某、谢某、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被告人潘某承租原九华山电影院,登记注册成立安徽大愿九华佛学文化有限公司。潘某对电影院重新装修后,在大门口分别悬挂“大九华佛学艺术馆”“舍利文化馆”“弘善堂”三块牌匾。“弘善堂”内有佛像、舍利,摆放了木鱼、磬等佛教用品,非法设置佛堂。201628日,“弘善堂”对外营业。潘某指使被告人殷某、谢某、陈某等人通过冒充僧人,为游客看相、算命,游说游客花钱点莲花灯、供佛,骗取来自全国各地40余游客共计670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殷某、谢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均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者后记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收益。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成立诈骗罪,反之不以犯罪论处。当然,欺骗行为虽然未使行为人获取财物,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未遂论处。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应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相关的宗教活动。广大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假僧人在马路上向行人乞钱、看风水、看相、算命,应立即报警或与当地佛教协会取得联系,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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