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赌气写利息 诉请还息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4 10:32:48


    2006年7月25日,陈某因做生意找到张某借现金3500元,同时出具了借条,为注明利息。后张某找陈某追要借款与陈某之妻发生争执,张某一气之下将陈某给其出具的借条上写“利息2.5%”。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诉请陈某还本付息。

    法院认为,陈某借张某现金3500元,依法应当偿还。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上的“利息2.5%”系张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写上的,并非陈某的真实意思,故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张某借款3500元;驳回张某的利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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