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粗心大意多付款 储户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任希望 发布时间:2012-08-24 10:31:22
2011年6月17日13点17分许,被告王某持活期存折到原告梨树区城镇储蓄所取款,其表明要取1400元,而原告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向王某支付1400元后,误将取款记成了存款。原告发现后,立即找被告协商未果,酿成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流量表和监控录像,可以认定王某多得2800元,其占有该2800元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遂判决王某返还银行28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