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开出租 出事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08-24 09:28:24


    2008年4月3日,梨树区人民法院法官向两被告王某、张某宣读了判决书,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合计40707元。

    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肇事车辆属被告王某实际所有。2008年1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小车从恒山前往穆棱市办事,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小车从摩托车右边超车,因未确保安全距离,小车与二轮摩托车侧面相刮,造成摩托车倒地,致使乘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梨树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违章超车,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属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之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为帮工人,驾车过程违章超车,存在重大过失,对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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