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

发布时间:2012-05-31 09:17:5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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