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瞒妻私卖住房,法院判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12-08-24 09:28:23


    丈夫隐瞒妻子将共有的房屋出售,得知真相的妻子一怒将丈夫和买房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

    原告袁某与丈夫谢某已结婚二十多年了,袁某病退后就到外市与女儿共同生活了。一年后,当袁某回来时,却发现居住了近十年的房子被丈夫卖给了他人。该房屋是袁某与丈夫谢某婚后共同购买的,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谢某个人。谢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买房人耿某以为谢某能够独立处置房屋,便以市场价买下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房屋是属于袁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无权擅自以自己名义出卖该房屋。但买房人耿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产权,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耿某取得房屋所有权,遂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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