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法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畅通领导信息,确保领导及时决策,控制情况变化,使法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有关领导关注过问的案件;
3、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5、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及人身安全危险的案件;
6、有较大影响的信访申诉案件;
7、其他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发生的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部门重要会议;
3、涉及院固定资产变更、转移、外借;
4、固定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5、媒体来采访案件和法院工作或涉及重大案情报道的;
(三)队伍管理
1、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
2、干警人身出现较重意外事故的;
3、打架斗殴等有损法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司法机关传讯、询问的;
5、其他有损法院、法官形象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1、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报告院长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院长汇报;主管院长向院长汇报,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
2、在逐级报告院长同时,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所涉及的部门。
3、报告一般采取口头形式,情况复杂的要采取书面形式。
三、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庭科领导、主管院长、知情人有义务及时上报院长。对应报告而不报告情况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罚。发生隐瞒不报、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等情况的,视情节给予取消评优,党政纪处分。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