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车辆持有人数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亦呈上升趋势,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目前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数大量增加。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最主要的原因是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法制观念淡薄,随意驾车现象存在。同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可。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也是造成法院受案数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重要原因,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先,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必须一致请求调解,并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才进行调解,而不再是交警部门主动调解。其次,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较短,仅为10日,这样就导致许多案件无法由交警部门完成调解。
二、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目前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都可能是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被告住址难找(往往发生在交警部门提供的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上所记载的住址与当事人的现住址不统一,登记车主的地址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肇事车辆难寻,保险公司难定,送达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有其中一个被告没有依法送达相关文书,案件都无法按期开庭审理,更不要说对案件实体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了。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的,有50%的案件均存在一个或多个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的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躲避。有近一半的案件是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案件被告的地址多是原告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的,有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邮政部门的退回原因说明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本人拒收;本人不在,父母拒收;本人不在,家人拒收;全家外出打工;查无此人;地址不详。对于拒收的情况,法院往往要再次进行直接送达、或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客观上延长了办案的周期,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的实现。
三、财产保全大量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就应当向当事人发还车辆。而肇事车辆本身往往具有较大的价值,是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财产来源,此时,原告方往往在起诉时或起诉前即要求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间较紧,承办法官在接到保全申请后,首先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审查确认车主以及挂靠单位,才能制作保全裁定,而且还要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部门才能办理保全手续,时间非常急促。另外,法院在保全车辆时,如果采取的是扣押措施也面临不少实际困难。法院没有保管车辆的经验,也往往没有足够的场所停留被扣车辆。
四、案件调解率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类赔偿案件中,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不高,在涉案的保险公司介入后,调解率更低,远低于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其主要原因有:
1、由于案件赔偿责任主体众多,案件当事人能按照传票传唤的时间如期全部到庭的机率不是很高,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调解,更不说达成调解协议了。
2、当事人对责任认定、适用的赔偿标准等分歧较大,对于责任的划分更是各持己见,据此理由等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同时,大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更是争议特大,致使双方当事人对损失额度难以达成调解的合意。
3、机动车受害人的诉讼预期值太高,有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协议。加上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让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加大。
4、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调解难度大,调解率更低,究其原因包括:(1)保险公司担心一方当事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宁可接受法院判决,也不接受调解。(2)律师和保险公司职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往往没有调解的特别授权;保险公司为了考虑公司利益,也为避免个人担责,对调解持谨慎态度,宁愿判决败诉也不愿调解结案。(3)保险公司行业内部赔偿标准与法院适用赔偿标准不一;如果保险公司接受调解按法院适用的标准赔付,将受其内部规定处理,所以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不担责任,宁愿由法院判多少赔多少而不愿意与受害方协调解决。(4)保险公司内部赔偿数额的限制性规定为调解设置一道障碍,许多保险公司内部对赔付数额的决定权都有限定,使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敢越权与受害方协商解决纠纷.
五、诉讼时间较长。主要原因有:
1、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人身或车辆等财产的严重受损,有必要进行伤残评定和车辆损失及修理项目等方面的评定,甚至有的案件在诉讼中进行几次鉴定,鉴定时间过长,无形中审理期限被迫延长。 2、原告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中,另一方或几方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或鉴定人等存在问题而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申请再次鉴定的情形也在增多。 3、由于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复杂,有些肇事车辆可能是几经转卖,一时无法找到车主,因此,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时间往往比较长。再加上送达上存在的难处等,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针对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为认真处理好该类案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强法制宣传,拓宽解决案件的渠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通过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减少或杜绝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大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国家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加以分散,以兼顾机动车一方的承受能力,实现利益平衡。受害人如能正确行使诉权,一方面有利于及时足额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将缓解案件审理的压力。
2、要破解法律文书送达困难这一难题,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尽量把当事人的身份、地址、车主、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调查清楚、调查具体。
3、加强调解工作, 不断探索做好赔偿案件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息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对肇事一方要向其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努力为调解创造条件,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多做耐心细致地法律知识宣传,告知保险公司即使是同意法院主持调解,在赔偿项目及标准上都有具体规定,且调解必须是自愿的、合法的,如果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不会予以认可,并且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结案同样能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系民一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