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莫某某因索事发生撕打,造成张某某住院治疗20余天,医疗花费3000.00余元的后果。该案由梨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已上诉。原告张某某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莫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各项损失2074.23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承担执行费用。
(二)执行结果
梨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该终结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该案以司法救助形式结案,由法院给付申请人全部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124.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难点为:是否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案中被执行人莫某某为听力残疾壹级聋哑,无职业,靠民政救济生存,即无权利义务承受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复议中反复声明,其在本案中是受害者,家庭生活困难,且官司已经打赢,法院就应给予执行等等,并称如该案不能执行将要通过信访解决。
后经办案人员多方调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生活确实困难,且年岁较大,身体多病,其爱人虽已过退休年龄却仍靠打零工维持生活。
综合全案情况,最后该案以司法救助形式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全部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124.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在经济上虽然承受了一些损失,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同时也减轻了信访的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