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计息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24 09:39:01


案情介绍: 近期我院受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于2006年4月份借给被告赵某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4分,一年内本息还清。到期后原告郭某多次催款至今未给付,起诉至本院。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2万元。2、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起诉前,立即给付。 

案件焦点: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争议焦点是利息的计算,也就是4分利法律是否保护的问题。 

分析与结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贷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需要弄清4分利的比例问题。通常民间所说的几分利是指月利率,需换算成年利率加以比较。简便算法是月数*百分比,即4分利为12*4%=48%,明显超过法律支持的24%。那么反之如何计算?法律支持的年利率为24%,换算成民间月利率为24÷12=2,即为2分利。故本院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利息部分法院最高只能支持到2分。

责任编辑: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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