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摩托车不该 判刑又罚金应得

  发布时间:2016-07-19 08:57:29


平岗矿某单位职工薛国志(化名),驾驶两轮摩托车肇事,不仅自己受了伤,还犯了危险驾驶罪,近日被梨树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5年10月9日15时35分许,薛国志在无驾驶证、没戴安全头盔、又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摩托车由平岗向梨树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穆棱矿七井途中,醉眼朦胧的他一头撞上了同方向停在路边白延林(化名)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的左后部,摩托车当场撞坏,自己也被撞得头破血流。后经鉴定,薛国志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2.9㎎/100㏕,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薛国志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白延林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没想到这点酒让我亏大了!”薛国志痛悔万分。不过让他庆幸的是,多亏他撞的车是停在路边上的,如果是撞在正在迎面行驶的车上,那后果会更为惨重!

责任编辑: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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