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官在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时,按照庭审程序宣布由×××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对××案件依法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在判决书、调解书的落款部分使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案件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这种称谓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上的体现,是法官至今来沿用的惯例。当前,按照《法官法》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法官的科级已被确定,法官的等级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谓,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准的确认,是党和国家赋予法官权利、责任、地位和荣誉的象征,应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开庭和裁判文书中逐步体现出来,明确法官神圣的职责和使命,法官的等级应与所承办的案件链接,因此,笔者建议;
一、开庭时主审法官宣布全庭组成人员时,应改为由×级法官担任审判长,×级法官;×级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应为×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二、裁判文书的样式也应做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落款上,对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长的名字按照顺序例前,样式为;
×级法官:×××
×级法官:×××
×级法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对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律文书应体现为;
×级法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应为;
×级法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这样对开庭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对法律文书样式进行修改,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也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对法官自身的自我约束,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也是促进。
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点探讨和建议,不够成熟,提出以供同仁们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