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的公开就是将司法裁决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进行评判。其制作的成效,直接决定整个案件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好坏。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成果的集中体现。对我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进行调查分析,就是为了更好地实践司法为民的执法宗旨,树立司法权威,体现法律精神,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就2012年至2013年我院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526件一审裁判文书进行了调查研究,拟就调查研究中发现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就此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以期对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有所启发。
一、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裁判文书的最低要求是准确、全面,但目前仍发现有的判决书不注重细节,存在错字、别字、漏字、用词不当、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错用等毛病;当事人诉辩称部分,剪接痕迹明显,有人称不统一现象,还有的归纳过于简单粗糙,只限于书面诉状和答辩状内容,没有涉及庭审当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还有的文书在说理部分,遗漏对诉辩理由的相应说明等。这些缺漏的产生,除了审判任务重等客观原因外,与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恐怕也不无关系。
2、证据简单罗列,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分析论证”。通过对我院上述裁判文书调查分析看,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此规定仍然落实不到位,尽管在说理部分也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等段落,但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没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给人以开庭审理与裁决结果相脱节的印象。
3、逻辑性不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越强,就越容易被广大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而从选取的裁判文书来看,有些仍缺乏必要的逻辑分析和推理,使事实与证据相脱节,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条缺乏联系。证据不等同于事实,认定事实必须从审核采纳的证据中推断,而有的裁判文书只有对事实的结论性陈述,没有对证据与待证事实因果关系的分析,使人难以获知事实是如何被认定的。有的文书只简单引用法条,缺乏针对具体案件情况所做的分析,看不到法官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心证的过程,削弱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4、说理不充分。不能根据特定案件事实进行有条理、有逻辑性的分析,在叙述认定事实后,直接得出判决结论;判决理由空洞、缺乏针对性,仍简单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说理过程思路不清,没有说服力等。
5、详略不得当。部分裁判文书不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文书的不同部分进行适当的叙述和论述。详略处理不当,也会影响裁判文书的效果,应当引起重视。
6、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貌或全过程,不能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表明着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和诉讼各方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其当然应当将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诉讼过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交待。而我院的裁判文书中却很少看到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和裁判说理的具体内容。另外,大多数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却没有具体内容,有的裁判文书甚至连证据都没有。
二、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思考和建议
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是提高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改进:
1、认真对待裁判文书制作,努力保证裁判文书逻辑合理严密、事理脉络清晰、语言流畅平实。一份规范,甚至优秀的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良好展示。我们通常需要由逻辑判断解决责任问题,由价值判断解决是非问题,严密的逻辑,清晰的事物发展脉络可以增强论理的说服力,流畅平实的语言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案件、对法官审判思路的了解和认同,这些在无形中为个案的裁判结果赢得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认同,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针对性,体现个性特征,就是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来决定裁判文书的写作,避免公式化、概念化和空洞化,使裁判文书有的放矢,有说服力。如在事实叙述上,可根据证据的多少和案情的特点,来决定是集中叙述,还是分项叙述。在阐述判决理由上,围绕原告和被告的请求和提出的相应证据,紧扣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体现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法理分析与法律适用的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判决文书制作模式的多元化应是一种趋势,我们应不断总结摸索、推陈出新,做到根据个案灵活采用不同方式,增强文书的逻辑性和针对性。
2、集中力量,写好新类型或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新类型案件或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最能够体现审判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难得机会。不仅对案件审判要充分重视,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写作也应充分重视。目前仍存在对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缺乏重视、缺乏责任心的情况。草率出判,浪费了诉讼资源。笔者希望这种情况能迅速得到改变,遇有新类型或重大疑难案件,在办出精品案件的同时,也能够产生精品裁判文书。
3、要虚心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仅凭学理分析和逻辑推理不仅不能很好的审判,也不能写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尤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相关知识、社会阅历的支撑,往往可拓展文书说理深度和空间。一份好的判决,常常需要法官对裁判事项背景进行深入的了解。我们也可以积极通过各种学习、交流活动,通过阅读法学期刊杂志上的大量判决书、案例分析,学习分析他人在分辨证据、评价事实、援引法律、论证法理方面的做法,从中获得进益,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
4、要注意提高法学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一篇好的裁判文书的产生,不单纯是一个制作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思考的过程。只有首先对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责任的分担了然于胸,才能制作出逻辑性强、定性准确、裁判得当的文书,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必须首先要加强法官自身的法学素养。其次,实现思想到文字的准确转化,还需依赖较高的语言表述能力。这又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因此还需要在平时的工作当中不断地学习和练笔,不断增强语言文字功底。为此,笔者认为多阅读一些优秀法学家的著述和一些优秀的文学作品,不仅可以潜移默化的提高自身修养,也可以帮助法官拓宽眼界,更新知识,更加从容的选择和运用文字和语言。
三、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化的问题
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化的问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做到严谨、科学、规范。为此,笔者认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关于判决书结构上的规范化要求。一审判决主要应包括:(1)首部,介绍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2)原告起诉与被告答辩;(3)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4)有争议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5)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6)判决主文;(7)告之有关权利。(8)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署名,加盖法院院印。
(二)判决书语言文字上的规范。要制作出优秀的或者较为优秀的裁判文书,必须加强语言文字学习,力争在语言文字这个环节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造就一批真正的专业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自始至终要用法言法语进行表述,不应当用方言土语,亦不应用口语化的表述,对于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最好通过括号或注释的方式作出简要解释。
(三)举证、质证环节上的规范。(1)有些判决书中当事人各方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实际就只有举证环节,不必要在质证环节上大下工夫,只要各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大可不必再质什么证。即使存在质证内容,也仅是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事实的认识不同而已,证据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没有异议。(2)有些判决书中反映,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确很大,有时每一方的举证达20多个,若逐个证据质证,很可能一份判决书要写40-50页之多,而在实践中也确实看到过这么长篇幅的判决书。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有异议的证据要质证、辩论,但能否归纳、提炼一下?比如经质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完全可用几句话概括描述一下,不必展开论证;对于确实没有达成一致,对案件处理又非常重要的证据,法官则应将其逐一罗列,逐一质证,表明每方当事人观点,此外法官则不应加评论支持谁、否定谁,以免使判决书产生混乱之感。
(四)认定事实上的规范。正确、科学地认定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加以论证,避免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地片面认定,是制作民事判决的关键之一。事实清楚了,是否对事实的认识态度已经取得了一致?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当事人会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事实作出正确的、公正地评判。例如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损害的结果,原、被告无争议,但原告认为该案件的法律关系属雇佣关系,被告则认为是承揽关系,因认定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自己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出发,正确认识事实的定位,作出合理判断。作为法官,必须对自己审判领域的各类案件发生的特点,争议的关键、焦点心中有数,能够在审理之中切中要害,及时、公正、客观地把住认定事实关,不偏不倚,依法、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同时,对于新类型的案件,允许法官充分展示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把握住公平、公正的基本思路,有创新地解决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案件。依照惯例解释合同基本约定,依照当事人的共同理解确定案件基本事实,切忌断章取义,根据个人需要解释合同。
(五)适用法律上的规范。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重要一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关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具体判决时既应引用实体法,也应引用程序法,引用实体法应本着从基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做法,禁止引用规章等作为判案依据;同时,引用法条要准确,避免错引或漏引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