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得知其妹妹前男朋友李某因抢劫被鸡冠区公安分局抓获,于是被告人刘某告诉李某的母亲赵某,说能找人在法院帮助李某办理缓刑,被害人赵某信以为真。自2012年6月至10月末,被告人刘某以办事需要请人吃饭、办事需要好处费等借口,先后分七次从被害人赵某处骗得人民币28 500.00元及芙蓉王牌香烟2条,合计人民币28 9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退赔谅解协议,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赵某退赃人民币30 00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刘某给予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刘某从宽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与被害人赵某达成退赔谅解协议,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退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可从宽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