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岂可非法持有,获刑后悔晚矣

  发布时间:2014-09-12 08:54:22


    2012年6月,被告人邵某到穆棱市八面通镇河西乡狍子沟把李某的东西搬到其家保管,在被告人邵某搬东西过程中,李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将李某所有的一支枪也拿到被告人邵某家存放,被告人邵某将该枪带回家中并保管至案发。经鉴定,该枪支系用气步枪改制而成的打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属于法律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2014年,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无持枪资格、不知枪械来源的情况下,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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