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上午,被告程某驾驶未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无牌照摩托车,在公路上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9天,发生医药费16 460.82元、误工费950.00元、护理费760.00元、伙食补助费285.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18 655.82元。经梨树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后,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 000.00元,其余8 655.82元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8655.82元×70%=6 059.07元),即被告程某承担6059.07元。由于被告的肇事摩托车未办理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10000.00元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综上,法院判令被告程洪君赔偿原告王金生各项损失合计16 059.07元。
此案告诫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机动车必须办理交强险,分担事故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