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4-07-28 10:55:29


  原告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张某拒缴物业管理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居住在由原告鸡西市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梨树区梨花二期A座。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被告的房屋面积,被告欠缴2010年至2013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368.00元。经鸡西市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以其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不缴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讲解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引导被告正确认识小区物业服务的整体性和必要性,最终,双方就物业服务费的缴纳达成了协议,被告及时补缴了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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