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局自2007年至今,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5件(含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执结率20%,剩余案件均未执结。本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在调查取证后,无执行能力的按照“清积”标准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或终结。异议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办案人员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材料调查后,向委托法院邮寄并发出建议中止或终结函,由委托法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一、个案情况:
1、申请人杜光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忠婷故意伤害一案,被执行人杨忠亭原居住在我院辖区系煤矿职工,杨忠婷原是男性,做了变性手术后,离开原居住地。杨忠婷在上海因他人调戏,杨将被害人捅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忠婷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31000元。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就在我院立案后,办案人到杨忠婷原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调查时,得知杨忠婷服刑的监狱领导头天晚上给该派出所打电话,称杨忠婷已死亡。我院经多方调查杨忠婷在原居住地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并且杨忠婷在多年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案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2、申请执行人孙秀荣、周淑梅、孙岩申请执行陈星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陈星羽原居住在我院辖区,系聋哑人,被执行人陈星羽在沈阳市被当地聋哑人孙占军控制,并欧打逼迫陈星羽盗窃。2008年2月25日,双方在共同租住的房内,陈星羽用斧头将孙占军砍死。陈星羽杀人后逃回原居住地向兄弟姐妹表示他杀人的情况,家人将陈星羽送到当地派出所后,被带回事故发生地沈阳市。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8)沈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星羽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秀荣、周淑梅、孙岩合计26万余元。2009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原居住地无任何财产,其父母遗留的30余平米的土坯房屋已倒塌。
我院将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建议函邮给了沈阳中院,建议该院中止或终结执行本案。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1、被执行人自身的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在原居住地多数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且家庭环境比较特殊,有的与妻子离婚,有的自身身体有缺陷。前面举出的两个案例中的被执行人就属于此类人群,这类人群平时与人缺少沟通,不善于与人交流,思想偏执,缺少亲人的关爱和朋友的帮助,生活能力较低,甚至个别人好吃懒做,多数人自食其力的能力贫乏,而且这类人一旦外出谋生,即将在原居住的财产处置,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在原居住地没有执行的财产。
2、申请执行人自身的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民事赔偿调解时,部分被害人(权利承受人)往往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只想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赔偿多少,且该民事赔偿永远受法律保护,导致被告人先行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部分无从执行,只有待被告人刑事责任期满后,再行执行。然而多数被告人在刑满后,一时无固定经济收入,民事赔偿仍无力履行。更有甚者,一些被告人在刑满后即下落不明。由此引发信访案件的也不乏其例,笔者在执行孙某申请执行杜某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时,执行标的为28万元,被执行人杜某正在服刑,其爱人带两个孩子在农村生活,两个孩子因家庭困难分别掇学,家庭收入来源仅有口粮田八亩地的经济收入,且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杜某爱人又意外把左腿摔折,医药费是邻里、朋友、亲属拆借的,杜某名下仅有一处农村住房,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经合议裁定中止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孙某儿子(本案被害人)已经死亡,法院又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给予执行,导致其情绪失控,多次找有关部门进行上访,但该执行案件仍未能执结。本案执行员找到原审判机关了解到,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时,被告人及其家属曾经答应筹款伍万元先行给付,余款分期给付,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至此被告人判实体刑,而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暂无执行。
3、社会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在原居住地期间,由于被告人自身的原因,社区、居委会及当地公安机关,对这部分人群平时关心、帮助不够,普法教育不到位。虽然近些年党和政府为贫困人员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了贫困人员的生活问题,但少数人由于不符合给付低保的条件,这些人得不到低保待遇,加之当地的社区、居委会又没有资金帮助这些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各级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专门处理法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无履行能力时对赔偿原告人的救助。
2、各级基层组织、社区,应建立救助机构,由政府出资将被救助人员统一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帮助、照顾被救助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建议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就民事赔偿调解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属所能承受的民事赔偿能力,必要时可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来争取得到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当然重大刑事案件,对社会及他人有严重危害性的案件,不适用该方法。
4、建议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有一种诲过的心,歉疚的心。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尽可能给被害人经济补偿,这样第一,有利于化解矛盾;第二,有利于被告人的今后生活。
我院在处理陈某申请执行马某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系外来务工人员,被执行人系个体业主,2011年因非法开采国家矿山资源被判入狱,而申请执行人此前在该矿受工伤,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马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达15万元。陈某仲裁生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陈某无存款,其经营的井口被国家取缔,陈某名下仅有一所平房,由其妻子带一名五岁儿子居住,其妻子无固定工作,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执行人员多方面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执行状况,被执行人陈某的妻子考虑到陈某出获后还要生活,且的确由于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私自开办非法井给陈某带来了身体上的伤残,同意筹款五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在权横被执行人马某现状及自身状况后同意对方家属意见,取得五万元赔偿款后该案和解结案,此案申请执行人陈某现已返乡。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是目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偏远地区,矿区、农村更为突出。这就需要我们的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即要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更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向出发,充分做好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说服工作,努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调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