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法院四项机制提升民商案件调解效果

  发布时间:2014-06-12 10:33:30


    梨树区法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工作目标,不断探索民事调解的新思路和方法,把调解定位“定纷止争”层面上,以“四项机制”促进诉调对接,由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截止5月末,民事调撤率达到76.72%,促进了民事案件调解效果。

    一是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进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的全程调解。

    二是实行“分级联动”层级调解机制。积极推行“分级联动”层级调解模式,办案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有困难,庭长参与调解,庭长调解不成,副院长调解,最后院长参与调解的层级调解,组织民商、立案和审监部门召开调解专题研讨会,分析研究了立案调解、民商调解和再审调解的动态和实际进展情况,对成功调解疑难、复杂、有影响的个案进行剖析,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和调解技巧与方法,对存在的片面调解、畏难调解等问题,院长进行逐庭逐案点评。

  三是建立委托和协助调解工作机制。强调合议庭作为调解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掘社会资源,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与工会、妇联、司法局等部门相协作,对劳动争议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委托工会组织和妇联参与调解,对其他社区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使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效衔接。还在辖区机关、社区、企业单位及村街选聘居委会、村委会干部、民调员或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群众拥戴的公民作为特邀诉讼的调解员,协助法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建立法院内部的调解激励机制,将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将调解能力和案件调撤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撰写调研文章、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交流、总结推广民事调解工作经验,着力培养一批调解能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以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