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议到和解:庭前调解破解工伤保险待遇难题

  发布时间:2026-06-16 16:47:27


    徐某入职于某能源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投保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25年4月5日20时30分许,徐某在井下工作,回三排柱作业时,顶板突然脱落,将二排柱扑倒,致使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被某能源有限公司派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给徐某支付了医疗费,该医疗机构确诊徐某伤情: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高尿酸血症。徐某出院后,就工作中遭受身体损害的赔偿事宜与某能源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将某能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多项损失。

    为明确自身伤残情况,徐某庭前依法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自身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等进行司法鉴定。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对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徐某在得知被告公司意见后,态度逐渐缓和,承办法官抓住时机,在了解完案件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逐项计算各项损失,逐一明确法定赔付范围和金额。同时,法官也指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工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对损害发生及结果亦有过错。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能源有限公司于调解当天给付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若干元,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案再无争议。

    本案实现了"庭前调解+主动履行"的化解模式,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次性清偿,无需进入后续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被告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也避免了其信用受损,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法官多次调解,既保障了工人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司经营实际,达成案结事了的良好司法效果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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