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诚心调解精诚所至 12年官司一朝化解

  发布时间:2012-06-01 11:08:27


    原审原告张宝海与原审被告于宪涛、于宪操均系梨树区碱场村农民。1988年、1995年碱场村村民吴恩照、郭贵兴分别将自己在小营子沟道边开的小荒地(合计约一亩半地)转让给张宝海即原审原告经营,直至1998年该两地经治理才可以耕种。1998年10月碱场村村民于宪操、于宪涛即原审被告雇佣拖拉机在碱场村营子沟河的两岸推了两块地即张宝海治理的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于宪操同意将该地返还给张宝海,并由张宝海退还机耕费800元。而于宪涛未得到机耕费坚持继续耕种由于宪操用拖拉机推过的耕地中的一块地(约二亩地)而与张宝海发生纠纷。

    张宝海于2000年10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60元,并停止侵害。本院于2000年11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宝海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宝海不服于2006年6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后决定本案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对本案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经再审审理后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判决,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原审被告于宪涛赔偿原审原告张宝海土地经营损失人民币3600元。

    判决生效后,于宪涛不服又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市检察院于2011年9月29日向市中院以该土地系集体所有,不属于当事人任何一方,因此于宪涛对争议土地的使用不构成对张宝海权益的侵害,且二被告未经传票传唤,便缺席开庭,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为由而提起抗诉。

    市中院立案后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2年1月4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审原告张宝海、原审被告于宪操分别于2010年、2011年去世。本案依法中止了审理,在等待继承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办案人通过公安局、检察院、村民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全面了解,并深入当事人家中分别做思想工作,帮他们现顺法律关系,让他们知道虽然小开荒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开荒后未与村民委员履行必要的手续,其经营的开荒地不具有使用权,且双方当事人均是碱场村村民,为了这点开荒地打了十余年的官司,当时三方当事人已有两名当事人不在世了,难道还要把这场纠纷带到下一代人身上?既伤身体又伤和气。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又与公诉机关联合,通知双方当事人并邀请碱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到本院进行调解。经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即张宝海的继承人放弃对原审被告于宪涛、原审被告于宪操继承人的赔偿请求,争议的土地交由村民委员会解决。使争执了12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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