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黑江省法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3 15:58:17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黑龙江法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鸡西市梨树区法院报送的《刘甲诉刘某、宋某监护关系变更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宋某杰与刘某新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宋某炜,二人于2017年10月离婚。宋某杰与刘某新离婚后,宋某炜由宋某杰抚养。刘某新为智力贰级残疾,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履行对宋某炜的监护责任。宋某杰与李某凤再婚后,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宋某炜的生活和学习,多次委托他人照看,为尽到监护人职责。宋某炜自出生就由其外祖父刘某弟照顾,二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父母离婚后,宋某炜多次跑回刘某弟家中,要求与母亲和外祖父一起生活。鉴于以上事实,刘某弟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新、宋某杰的监护人资格,由刘某弟监护宋某杰至其成年时止。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本案中,被监护人宋某炜的母亲刘某新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宋某杰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宋某炜因意外受伤,宋某杰亦无暇照顾宋某炜的学习、生活,其未尽到对宋某炜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征询了被监护人宋某炜的意见,其表示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间,宋某杰无暇照顾其学习、生活,现在是由外祖父刘某弟照顾其生活起居,其更愿意跟外祖父共同生活。综上,刘某弟申请撤销刘某新、宋某杰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宋某炜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应由刘某弟作为宋某炜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监护困境时,父母以外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并另行指定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撤销并指定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

    本案是解决监护“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父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管缺失、缺位,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成长极为不利。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亲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将监护人变更为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外祖父,符合案件客观实际,亦更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安定、有序的健康成长环境,还能有限避免未成年人的脱管与保护缺位,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此案对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警示,也为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

    近年来,梨树区法院积极对接区妇联、教科体局等部门,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选派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组织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宣讲、开展婚姻家庭专题讲座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以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案件作为普法宣传的第一素材,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达到“讲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让普法效果实效化,法治观念入脑进心,为建设平安、和谐社会,助力社会治理贡献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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