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等。但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相应执行程序后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人民法院穷尽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导致。
典型案例
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份开始,李某以需要支付父母的医药费等为由,先后向高某借款12.6万余元,借款期间陆续偿还高某借款,陆续还款后仍欠6.3万余元,该款后经高某多次索要,李某拒不还款并拒接高某来电,高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工作人员亦无法联系到李某,本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判决李某偿还高某欠款6.3万余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李某进行了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查询李某名下微信、支付宝、各银行内仅有的存款2.83元,此外李某名下亦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前往其户籍住所地调查,仍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也不知所踪。执行干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高某后,高某表示理解,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许多当事人直观的感受就是迟迟拿不到案款,实际上,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风险因素,也有部分被执行人自身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的情形,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需要区分情况理性对待。
法官提醒
1.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涉及债务等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为保障所借款项能顺利偿还或者执行到位,可以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或者设立保证担保等。
2.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3.积极提供法院难以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受赠、出租等现金收入,到期债权等。
4.积极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