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谢谢你的不懈努力,我们双方和解了”,“许律师,您的努力工作也很重要。”在案件结束时,法官与律师有这样一段对话。
近日,梨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件涉三家大型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梨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化解社会矛盾又提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基本案情,2008年9月1日,原告某工业工程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又签订《补充协议》,2012年再签订《补充协议二》。原告某工业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涉案工程于2019年投产使用,2023年6月已经进行结算工程款,结算数额七千余万。被告甲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四千多万元,尚欠工程款二千多万元。为此,原告某工业工程公司诉讼请求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26,372,352.52元,及其他损失30,381,440.52元。
办案人接到案件后,联系双方当事人确认案件能否调解,原告明确表示因被告未付款,导致原告经营困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调解。而被告应对原告的起诉,亦提出反诉工程质量问题。办案人认真阅读了摞起来有半米多高的证据,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汇总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八个主要问题,分别发给双方当事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时分别说明情况。在庭前会议时,考虑到原告与甲公司系多年的合作伙伴,为妥善化解矛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办案人力争促成调解,随着举证、质证过程的进行,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就对方异议的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意见趋向一致,仅有个别问题仍未能解决,但双方均同意回去汇报后再各自试着拿出解决方案。经过办案人的反复几次沟通,释法明理,分析案情,调解方案几经修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律师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群众化解民事纠纷,切实保护民事权利。本案的矛盾化解,虽然有办案人的努力,但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团队对方案的法律层面的分析在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法官和律师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尽管分属不同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但在推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梨树区法院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健全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律师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评价机制,努力为律师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服务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