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梨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拓宽执行思路,采用灵活执行方式能动履职,通过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房屋进行妥善处理,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陈某起驾驶摩托车沿碱场矿路由碱场矿往梨树方向行驶,与前方同方向由贾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起受伤入院。事故发生后,陈某起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梨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起负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同时,贾某的三轮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梨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贾某赔偿陈某起配偶蔡某、母亲许某、儿子陈某因陈某起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78244.54元。
执行经过:
因贾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蔡某、许某、陈某向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贾某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存在一处房产为被执行人贾某与其妻杨某夫妻共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蔡某屡次要求尽快执行贾某名下房屋,但杨某坚持其共有人份额,不同意处理该房屋,双方矛盾升级。鉴于此种情况,采取强制拍卖该房产处置措施,并不是最佳解决路径。
执行干警基于善意执行工作理念,了解双方诉求,多次居中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认可案涉房屋作价10万元,申请执行人蔡某要房屋,杨某要钱,蔡某将5万元打给杨某,杨某主动腾房,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归蔡某名下。
随着贾某妻子杨某主动将案涉房屋内的个人物品一一搬离,将房产交付给蔡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共同财产的执行,一直是执行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共有权利,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执行应保护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利益,本案中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对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处理,可以进行拍卖分割处理,但另一共有人不同意优先购买,更不要求处置房屋的情况下,加之房产变现难度大,房屋流拍后以共有份额抵债只能加剧双方的矛盾,做不到案结事了。通过善意执行理念,了解双方诉求,人性化处理,即做到案件执结,又彰显执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