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 法院干警耐心释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14:04:48


    近日,在一起民事案件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犯了难……

    因为当事人拒绝签署地址确认书,诉服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讲解有关事宜,但是当事人始终不愿意提供自己的地址,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拒收法律文书。

    面对这种情况,送达人员想方设法,首先选择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状中记载的居住信息进行邮寄,在邮寄送达被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送达人员又按照起诉状的地址进行实地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不在家,送达人员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在明确了送达人员身份后,以及确认了送达人员所送达位置是其住所后,送达人员询问当事人现处何地,何时可以回家,但当事人拒绝回答身处何地、何时回家并告知送达人员可以在门口给他放一份法律文书,并在电话中向其宣读了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上诉诉权,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知道了。

    送达人员面对这种情况,积极想办法,勤沟通,积极进行解释劝说,虽然送达过程一波三折,但还是圆满结束。

    小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本案中,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送达人员先后三次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体现了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认真负责态度,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宗旨。

责任编辑: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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