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劳动者需要举证吗?

  发布时间:2022-09-27 17:20:23


    基本案情:吴某系某煤矿职工,于2009年8月1日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打钻工作至今,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2021年6月21日,吴某在井下工作时左手受伤,伤后被送至鸡西市梨树区医院治疗35天。某煤矿未派人护理,但已支付了吴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吴某请求法院判令某煤矿给付护理费及其支付的门诊医疗费。

    某煤矿认为,吴某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吴某主张的护理费并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等证据,吴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关于吴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某煤矿一井不予认可,而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住院期间的护理情况,且在庭审时,吴某明确陈述其住院期间没有人护理,故对吴某主张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吴某主张医疗费,因吴某参加了医疗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吴某主张某煤矿给付,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担的举证责任外,劳动者对其主张的事实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随着劳动争议类案件逐年增多,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逐渐显露。例如,拖欠、扣发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者劳动保护……所以劳动者应该保存平时工作中的任何形式的事实材料,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证据。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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