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因对父亲的女友被害人王某不满,想盗窃其财物以达到报复目的,吕某谎骗王某得到了王某存放金首饰的位置,吕某趁王某不在家时,来到王某家,用铁棍将院门锁撬开,进入卧室之后,将存放在被架下面抽屈里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80.00元)和金手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70.00元)盗走;同日14时许,在吕某父亲家,被告人吕某捡到被害人王某掉在地上的钥匙,再次来到王某家,进入屋内将挂在卧室墙上的貂皮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盗走。吕某将窃得的金项链、金手链销赃,获利人民币 17 630.00元。
经侦查,2022 年1月20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吕某向被害人王某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2022年6月24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此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吕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決,不上诉。
法官提醒
盗窃行为的发生,不仅使被害人蒙受损失,更会毁掉盗窃行为人的前程和幸福。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提升法律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走上歪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盜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