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2-07-25 15:30:47


    张某于2021年3月被查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21年6月,经鸡西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21年9月10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因旧伤复发,张某住院治疗多日,诊断为慢性阻塞性尘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后张某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因治疗期间,被告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是诉至法院。

    承办人在对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时,了解到被告单位未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原因系停工留薪期目录中没有与张某病情诊断相对应的停工留薪期规定,所以单位才没给张某开停工留薪期工资。而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经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共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再依据鉴定结论,由被告单位依法核发张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张某撤回起诉。

    实际工作中,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许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常常有很多疑问,《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工伤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 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问 停工留薪期怎么确定?

    答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问 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 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确定申请。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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